| 本站首页 | 本站专题 | 图片新闻 | 广西气象 | 留言建议 | 怀旧版 |
当前位置:->> 首 页 ->> 南宁社会 ->> 正 文
 

赢了官司拿不回房子
 

  05月08日 【字体: 【颜色: 绿


 
 

    (记者 梁静)一次错判,让梅秋英夫妇三层半的小楼沦为抵押物,被拍卖。在历经8年3次审判后,夫妻俩终于赢了官司,法院判定两人无过错,抵押合同无效。拿到判决书并未让这对夫妻高兴,由于房屋早已经易主,面对善意取得这幢房子的现屋主黄某,法院以黄某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原物不能退还为由,裁定由信用社将已取得的45050元返回给梅秋英夫妇,这意味着,这对夫妻只能拿到4万余元拍卖成交款。为了获得合理赔偿,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表示,会一直将官司打下去。

    未办理抵押登记,自家房子被拍卖

    梅秋英是宾阳县芦圩镇人。1992年,她和丈夫在镇上的兴仁街盖起了一幢房子。房子曾经让梅秋英自豪。她说,刚开始起房子的时候,只有一层楼高,在这之后,夫妇俩努力赚钱,把房子加高至三层半,黄色的墙砖,在周围的房屋中最为显眼。

    1997年初,朋友宋涛(化名)找到梅秋英,称他在做造纸生意,但资金周转不灵。如果梅秋英夫妇愿意用房契做抵押贷款,他可带其丈夫一起做生意。梅秋英想,宋涛在生意场上是个精明人,如果他愿意带丈夫一起赚钱,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夫妇俩一商量,觉得用房契做抵押的办法可行。

    1997年8月,梅秋英夫妇和宋涛一起到宾阳县甘棠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宋涛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用于做啤酒饮料生意。借款期限至1997年12月20日,梅秋英夫妇将自有房屋做抵押。合同签订后,梅秋英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信用社,但很快,夫妻二人就反悔了,所以并未到信用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然而让两人没有想到的是,信用社依然将钱借给了宋涛。

    宋涛拿钱后,却没有要还钱的意思。1999年11月,甘棠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宋涛、梅秋英丈夫起诉到了宾阳县法院。开庭当日,法院认为,宋涛、梅秋英丈夫、信用合作社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宋涛需在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还清钱款,梅秋英丈夫需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并未上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信用社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10月10日,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将梅秋英夫妇位于兴仁街上的这幢三层半小楼拍卖,宾阳县石油公司的黄某以5.4万元的价格中标,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债务。

    经3次审判,法院判抵押合同无效

    房子被拍卖,让梅秋英夫妇愕然。两人想不通,当初在办理借款手续时,不是已经向信用社口头申明不做宋涛的贷款担保吗?况且也没有办理任何抵押登记,没有得到一分一厘好处,怎么房屋就被拍卖了呢?梅秋英认为信用社违章操作,开始了她的上诉历程。

    2001年2月28日,宾阳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审理认为,信用社与宋涛、梅秋英夫妇是自愿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信用社已经按合同履行了借贷义务,但双方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该合同的借款条款有效,抵押条款无效,对于合同的抵押条款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责任。法院撤销了之前的民事判决,对宋涛不能清偿的债务额,梅秋英夫妇负有50%的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依然让梅秋英夫妇无法接受,两人又一次提出了再审申请。2005年3月14日,南宁市中级法院撤销宾阳县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发回宾阳县法院重审。

    在经历了法院两次审判之后,2005年5月31日,梅秋英夫妇迎来了第三次审理。在这次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牵涉到借款和抵押两个合同关系。宋涛借信用社的钱款依法应当归还。对于抵押合同,因信用社和梅秋英夫妇未就抵押物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担保法》41条规定,该合同未生效,因此,夫妇两人没有过错,不应对本案中的贷款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驳回了信用社要求梅秋英夫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赢了官司,只能拿到4万余元赔偿

    拿到判决,梅秋英夫妇喜极而泣。自从房子被拍卖以后,夫妇俩不得不每年花费2000多元,寄居在别人的屋檐下。偶尔也会路过自家的房屋,但梅秋英不愿多留步看看。判决,让梅秋英看到了希望。

    在原民事错判案件被纠正后,2005年10月20日,梅秋英夫妇向宾阳县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被拍卖房屋。但法院裁定认为,房屋在执行拍卖时,买受人黄某是善意取得,且已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物不能退还,只能以拍卖成交价折价抵偿。甘棠农村信用社需将已取得的45050元返回给梅秋英夫妇。

    这一裁定又一次让梅秋英夫妇愕然。梅秋英夫妇想不通,原审判决既然认定他们的行为无过错,那么对于之前错误执行拍卖的房屋就应即时返回或者按照现在市场价格返回房款。依照总面积为263.2平方米三层半房屋的市场价值应为263200元,又岂能是4万余元钱就能结算的?

    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规定行不通

    2006年7月4日,梅秋英夫妇以错误执行为由,向南宁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宾阳县法院赔偿因执行违法给其造成的损失:赔偿三层半楼房263200元,赔偿7年房租款14000元,反复申诉、误工、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786327元。

    南宁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宾阳县法院已对已被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国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之后,梅秋英夫妇先后以宾阳县法院拍卖其房屋行为违法为由,于2006年12月12日,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确认请求。法院审理查明,早在这之前,宾阳县法院、南宁地区法院就先后作出执行行为合法的裁定。据此,梅秋英夫妇的确认申请已经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审理,故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不死心的梅秋英夫妇又一次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确认请求。2007年8月24日,高院审理认为,宾阳县法院的执行行为有法律依据,并不违法。此外,虽然梅秋英夫妇与信用社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已经由宾阳县法院再审改判,但此案在改判前已经执行,按相关规定,此案应依法执行回转,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期待合理赔偿,当事人继续打官司

    按照宾阳县法院(2005)宾执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房屋现在的屋主黄某是善意取得,退还会损害其合法权益,但对于梅秋英夫妇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呢?梅秋英说,作为没有过错的一方,他们一家人却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失去了本属于自己的房屋,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

    谈及这一案件,梅秋英的代理律师张国川认为,目前只能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宾阳县法院2005年作出的“信用社返还45050元”民事裁定。张国川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而现在位于兴仁街三层半房屋属于特定物,所以宾阳县法院应当责令退还房屋。

    目前,案件在申诉阶段。梅秋英夫妇说,他们会将官司一直打下去,直到维护其权益。4万余元的房屋折价显然远低于该房屋现在的实际价值。即使折价赔偿,也应该补齐房屋的市场差价,期待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赔偿。

    责编:赵翠玲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联系我们 | 网上投稿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报社诚聘 | 帮助中心 | [后台管理]
 
Copyright © 2005 NNWB NEWS [桂龙天工信息系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