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通讯员晨希 记者梁静)蓝同阳是上林县一加油站职工,8年前,他使用苦肉计,伙同他人对供职的加油站进行抢劫。事情败露后, 蓝同阳开始了逃亡历程。日前,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昨日,上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蓝同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同伙韦星新等5人(均已判刑)在商量过后,决定由蓝同阳做内应,对加油站进行抢劫。1999年7月24日凌晨,韦星新等5人携带胶钳、短砂枪、白布和白布条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摩托车窜到乔贤供销社高祥加油站。由同伙蓝顶峰望风,梁义用胶钳剪断加油站附近的电话线后,以加油为名引出该站职工覃某,并与同伙使用暴力,上前将覃某摁倒,并将覃拖入其宿舍内,用白布条捆住覃的手脚。其中,同伙覃建新还用所持的砂枪击打覃的头部,使覃失去反抗能力。而后,经在室内搜查,劫得现金4500元及价值380元的传呼机1个。抢劫得逞后,为掩盖罪行,蓝同阳又使用苦肉计,叫其他同伙将其捆绑起来。2001年,见事情败露,蓝同阳外逃,2008年2月15日,他被上林县公安局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蓝同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蓝同阳利用内部职工的身份随时提供作案时机给同伙,起到关键的、主要的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责编: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