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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死者钱不认账 鉴笔迹法院判还
 

  05月11日 【字体: 【颜色: 绿


 
 

    南宁晚报讯(通讯员黄宁 谢国静)5月8日,上林县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劳务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蓝电富、卢振丰向韦启新、覃云相、覃爱亮、韦剑兰、韦名宇5原告清偿拖欠的劳务费2万元及利息。

    韦华江系原告韦启新、覃云相之子,覃爱亮之夫,韦剑兰、韦名宇之父。韦华江于2005年11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方发现死者尚遗有一份由被告蓝电富、卢振丰于2004年8月23日给韦华江立下的欠条,欠条的内容是蓝电富、卢振丰欠韦华江2万元劳务费及相应利息。因原告方向两被告催索欠款未果,遂于今年4月向上林县法院起诉

    该院认为,被告蓝电富、卢振丰欠韦华江劳务费2万元,立有欠条为据。虽两被告不认为欠条上的签名系其所签,但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被告的签名笔迹进行了检验,认定欠条上的签名均系两被告所签,故对两被告欠韦华江劳务费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韦华江系原告韦启新、覃云相之子,覃爱亮之夫,韦剑兰、韦名宇之父,韦华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遗产依法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即应由本案原告继承,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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