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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帐篷法庭”首判趁灾犯罪案被告被判刑七年半
 

  2008年06月06日09:47 【字体: 【颜色: 绿


 
 

    据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于6月3日在什邡法院临时搭建的“帐篷法庭”内,首次宣判一起趁灾犯罪案件,毛方林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盗窃赃物予以追缴。

    汶川大地震后,德阳市境内的什邡市红白镇受灾严重,镇内居民纷纷避难撤离。家住绵竹市拱星镇高坪村八组的毛方林因逃避震灾到了红白镇,见镇中民房、商铺大多倒塌,便趁无人之机,于5月13日至16日,在该镇内已倒塌的民宅、商铺中,盗取现金2111元和25条香烟、9部手机、2部数码照相机、1辆两轮摩托车以及大量首饰等财物,合计金额19388元。5月16日清晨,毛方林在逃离震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方林在地震使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已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潜入灾区窃取受灾群众的财产,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本案系四川省较早进入司法程序的趁灾犯罪案件,5月1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什邡法院在法定审限内快审快判,使灾区人民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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