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色迎 通讯员陆秋盈 欧云略)李某托运一件药品到钦州,没想到货运公司将货物弄丢。为此,李某将货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8年3月7日,李某到某货运公司托运一件药品到钦州。承运经办人陈某在一张事先拟好的托运协议书上填写电话、地址和其他简单的货物名称,说明货到付款,要李某在托运协议书发货人处签字。之后,李某便提供了一张发货清单给陈某。陈某接到清单之后向李某保证,说第二天早上便可以把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
可是第二天下午,收货人林某仍然没有收到货物。听到这个消息后,着急的李某便到货运公司询问,承运人陈某告知货物已经丢失,并说公司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赔偿400元。
李某认为,货运公司没有将货物按时送到约定地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货运公司赔偿损失5760元。日前,兴宁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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