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块面积2600多平方公里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如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新闻解读
海洋法专家:“春晓”不在“共同开发”之列
2007年以来,随着中日两国领导人实现互访,中日关系从“破冰”、“融冰”走向“迎春”、“暖春”,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因此有了明确的方向并且看到了解决争议的曙光。
中日这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
刘楠来认为,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2600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中国春晓油气田的项目将继续依照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予以实施。据悉,中方有关企业欢迎日本企业或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至于参与的细节安排,两国有关企业或法人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谈判,缔结商业合同。
刘楠来说,共同开发不能单独适用当事国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双方通过谈判作出特殊安排,签订专门协议。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中方在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权权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商业合同,获得春晓油气田的参与资格,实质上是外国石油企业参加中国石油企业的油气勘探开发对外招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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