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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付赡养费 母女对簿公堂说缘由
 

  2008年06月19日10:08 【字体: 【颜色: 绿


 
 

本报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李艳 刘杏

    李政红、谢春丽虽然是母女,见面却如同仇人。即便是在法庭上,母亲李政红依然怒气不减,声称要让所有人都知道女儿谢春丽的不孝。谢春丽则任其叫骂,态度冰冷、生硬。日前,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母亲:女儿需支付赡养费

    李政红称,她摆小摊赚钱,含辛茹苦把女儿谢春丽养大成人,如今自己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缺乏经济收入,因支付不起昂贵的治疗费,久病一直耽误至今。谢春丽已成年,有劳动能力,家庭也有经济收入,理应对母亲进行赡养和照顾。但女儿明知情况,却十年来不曾回家看望、照顾老人。她要求谢春丽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和照顾,还遭到拒绝和打骂。

    李政红请求法院判令谢春丽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支付其一半的医药费即2962.52元以及今后治病费2万元;判令谢春丽向其赔礼道歉。

    女儿:生母未尽养育之责

    被李政红称为不孝的谢春丽,一直赡养着另外一位老人,这位老人就是谢春丽的养母。据谢春丽说,她是一个非婚生子女。小时候,父亲曾告诉她,在她一岁时曾被李政红卖到一个小镇,之后,李政红另嫁他人。谢春丽父亲得知后,历尽艰苦才把她赎了回来。养母是一名善良的农家妇女,把她视为己出,自此她与生父、养母一家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如今,父亲已经病故。对她来说,生母李政红有生育之恩,却没有养育之情。

    谢春丽回忆说,她上小学一年级时,生母李政红再次出现,与父亲争起监护权,她被生母李政红带走。之后虽生活在李政红家,但一切费用均由父亲及养母供给。在生母家的三年多里,她的生活并不快乐,在恐吓、虐待中度过。小学五年级时,谢春丽再次被赶出了家门。后来,是父亲和养母的养育,她才得以长大成人。

    谢春丽曾在1998年至2002年尽其所能给过生母一些生活费用。但如今她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丈夫失业,经济有限,除自己家庭开支外,还要承担赡养养母的义务,生母李政红要求她全额承担赡养费,她无力承担。而且继父也有经济收入,还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妹妹,所以生母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他们也应承担。

    法庭上,谢春丽申请追加同母异父的妹妹为该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李政红在法庭上认可小女儿每月支付给父母400元已是履行了赡养义务,放弃对小女儿主张权利。

    法院:女儿应尽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谢春丽作为一名有知识有劳动能力的年轻人,应通过努力解决就业问题,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对其没有赡养能力的主张不予采纳。

    在赡养数额上,李政红小女儿每月支付父母400元赡养费,故谢春丽可以比照该数额给付赡养费200元。对于李政红医疗费,谢春丽应承担一半,而后续治疗费2万元因无证据,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对于李政红提出的要求谢春丽赔礼道歉的要求,法院以李政红无证据证明谢春丽有过错为由,不给予支持。    (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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