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判决 业主提出上诉
本报讯(记者蒙志献)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南国花园商城业主拒交物业费成被告(本报3月1日刊发《业主拒交物管费成被告》)一案,最近有了结果:被告廖勇国一审败诉,江南区法院判其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和维修资金共1248.96元。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廖勇国现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廖勇国与广西阳光嘉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嘉园公司”)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中虽然没有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但此后在2003年8月18日,在南国商城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之前,作为建设单位的嘉园公司与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双生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嘉园公司聘请双生公司对南国商城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原告双生公司履行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义务,对南国花园小区进行了管理,廖勇国接受了服务,并从中受益。
此外,廖勇国认为嘉园公司与双生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无约束力,该主张于法无据,也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昨日,廖勇国说,虽然在一审判决中自己输了官司,但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因此不服一审判决。6月16日,廖勇国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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