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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妇门”案斯琴格日乐胜诉 金莎不服要上诉
 

  2008年06月19日00:24 【字体: 【颜色: 绿


 
 

    昨天上午,“泼妇门”事件在北京东城法院一审宣判。歌手金莎在博客中使用“泼妇”一词贬损了斯琴格日乐的人格,已经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金莎将其新浪博客的3篇涉案文章删除,并在博客内刊登道歉声明。同时,酌定金莎给付斯琴格日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了解,两名歌手的纠纷源于今年2月27日,两人共同参与东方卫视《武林大会》节目的录制。由于节目录制后金莎下车与歌迷合影,引起了同车等候的斯琴格日乐的不快。

    2月28日和3月2日,金莎在自己的博客上撰文《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和《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等3篇文章,称斯琴格日乐当晚对自己和歌迷破口大骂,对斯琴格日乐冠以“泼妇”的称呼。随后,斯琴格日乐委托律师将金莎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要求金莎删除该篇博文并在全国媒体上道歉。

    金莎一方则表示,博客中的言论均是当晚发生的事实,没有任何诋毁和诽谤的色彩,因此要求法庭驳回斯琴格日乐的诉讼请求。昨天上午,两名歌手的代理人来到法庭听候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莎在博客文章中称自己曾公然被斯琴格日乐辱骂,但她对此情节并未举出证据证实,因此可以认定她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文章中称斯琴格日乐为“泼妇”,并劝其“看心理医生”等内容,贬损了斯琴格日乐的人格。该文章刊登后,被媒体广为转载,客观上造成了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的降低。据此,法院认定金莎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且造成了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金莎将其新浪博客的3篇涉案文章删除,并在博客内刊登道歉声明。同时,酌定金莎给付斯琴格日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宣判后,金莎的代理人立即表示要上诉,并声称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斯琴格日乐的代理人则对获赔1万元的结果表示“基本满意”。(法 晚)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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