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6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公约》由序言和5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一)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二)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三)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四)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残疾人享有生命权、获得司法保护、免受酷刑和虐待、迁徙自由和享有国籍、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权利;(五)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和促进残疾人获得教育、健康、康复、就业、社会保障、参与文化体育生活等权利;(六)规定了在《公约》生效时应当成立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并对其组成方式和议事规则做了规定;(七)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承担的履约义务;(八)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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