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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放行”人民币兑换
 

  2008年06月27日09:48 【字体: 【颜色: 绿


 
 

6月30日开始受理,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台北消息:台湾行政当局26日通过“开放台湾地区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案,将自6月30日开始受理岛内金融机构及外币收兑处申办人民币兑换业务,以方便大陆旅游者来台换取新台币使用。

    根据台湾金融部门制定的办法,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兑换人民币,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台有关机构负责人表示,开放台湾地区进行人民币买卖主要是为大陆旅客提供方便。至于2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将来必要时可作调整。

    台湾行政当局当天还宣布第一批五项两岸金融松绑利多,其中包括取消外资需出具资金非来自大陆地区的声明规定,大陆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即可透过间接方式投资台湾市场。

    责编: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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