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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行政处罚,两责任人将兴宁区安监局告上法庭
 

  2008年07月03日09:53 【字体: 【颜色: 绿


 
 

兴宁区安监局出示事故现场照片  宋延康摄

    (记者 梁静)货车上坡时,一堆没有扎捆好的贝雷片冲出车厢,把正在监督装货的货车司机曾庆斌砸伤。之后,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认定,这是一起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疏漏导致的责任事故,兴宁区安监局对相关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这份处罚让两责任人想不通,将安监局告上法院。昨日上午,案件在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引来兴宁区18个执法部门前来旁听,法院成了“普法大课堂”。

    事件回顾 货物砸伤司机 装货单位受罚

    曾庆斌是鑫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运输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去年11月30日上午,他受公司派遣,前往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具材料租赁公司(简称租赁公司)拉一批贝雷片材料,并将其送往梧州的一个工地。对于他来说,这类工作早已经习以为常。

    当天上午10时,曾庆斌和搭档周信强前往租赁公司的堆料场装货。一个半小时后,货车已经完成贝雷片吊装任务,只需向前移装支撑架就可以大功告成。就在货车向前上到斜坡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斜坡上,未绑扎的贝雷片冲出车厢,站在车厢上观察吊装作业的曾庆斌也随着贝雷片一起,滑落到地面。曾庆斌被滑落的贝雷片撞压,造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事故发生后,兴宁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因为租赁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相关制度、规章不健全造成。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吊装指挥员员擅自离岗,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

    今年4月,兴宁区安监局对事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除租赁公司被罚款22600元外,租赁公司经理刘剑明、上级机构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路桥公司)董事长杨胜坚也因“没有抓好吊装作业现场管理”一并受牵连。刘剑明被罚款7200元,杨胜坚罚款12600元。

    案件审理 执法者来“听课” 法院成“大课堂”

    兴宁区安监局的行政处罚让杨胜坚、刘剑明想不通,这起在装运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事故,凭什么让两人成了“冤大头”?两人将兴宁区安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安监局作出的(2008)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回罚没款项及其利息。

    昨日上午8时30分,案件在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没有出庭,由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兴宁区安监局局长苏添民坚持出庭,提前坐到被告席上。对于当被告,苏添民说,他没有顾虑,只要有理有据,不怕做被告。

    案件的审理也吸引了兴宁区18个执法部门参加旁听。据兴宁区法制办主任谭敦胜介绍,几天前,他就通知了城区的卫生、环保、计生等有行政执法权能的部门。希望能通过旁听案件,对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起到鞭笞作用。

    法庭激辩 运输安全事故?还是生产事故?

    昨日,法庭内座无缺席,城区18个行政执法部门都派出代表来“听课”。双方律师围绕争议焦点作答。租赁公司认为,这是在堆料场装运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安全事故。货车司机装车、绑扎固定货物是其在履行承运合同义务。安监局混淆了“吊装”、“装货”的界限,混淆了货物运输与工程施工的区别。

    对此,安监局的代理律师锦康律师事务所戴洪斌辩称,本案中,装车、捆绑都是在租赁公司堆料场中进行,租赁公司负有对装货行为进行指挥、指导的义务,保证承运人安全。事故在吊装过程中发生,且公司并未按照操作制度进行,由此,可认定为生产事故。

    法院将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并没有离去,兴宁区法制办主任谭敦胜趁热打铁,对案件作出依法行政做了简短总结:“亮证执法、注意取证、遵照程序,法律依据要充分。”谭敦胜说,通过旁听案件审理过程,了解法院对证据上的认证,更好地规范依法行政是关键。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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