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沁琛 通讯员廖静 实习生韦佳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天缩短为两天、车身改色可“先斩后奏”、卖车后车主可以保留原有车牌号……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从10月1日起施行,简化办理牌证程序,进一步方便群众,是新《规定》的最大亮点。
今年5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修改的主要思路是基本体例和结构不作大的调整,主要是对72号令的补充和完善。在体例上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共5章56条,新增18条,修改26条,删除4条。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突出了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立法思想,强调法律衔接,与新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注重规范业务,解决实际问题。
特点1:简化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手续
办证时限大幅缩短
简化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手续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减少了市民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和等候时间。新《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天缩短为两天。另外,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新《规定》取消了事前核对机动车档案的要求,由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后直接补发,补发的时限由15天缩短为1天。
车身改色可“先斩后奏”
如今,越来越多的车主不满足于车辆原厂的颜色,他们更乐于通过改变车身颜色,或喷上图案来彰显个性。而在此前,车主要想进行这些“小动作”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经同意后才能装饰爱车。
新《规定》施行后,车主在改变车身颜色时可以“先斩后奏”。南宁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周广说,新《规定》取消了办理变更车身颜色(包括在车身上喷贴图案)、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审批程序。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于变更后10天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前提下,有三种情况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是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是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是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但一些非法改装如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将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车牌未必是“终身制”
新《规定》还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把《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允许机动车所有人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
这就意味着,车主不光是在车辆报废时可以留用原车的车牌号,还可以在把自己的车卖掉后保留原有车牌号。比如A把自己的车卖给B,A在另买新车后,可以申请使用原车的车牌号,而B在办理完机动车转移登记后,可以给买来的二手车重新选择心仪的车牌号。
“即便这样,也并不意味着车牌号可以‘终身制’。”周广表示,如车主A另买新车,在申请使用原机动车牌号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三是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如果车主A没有满足这3个条件,那么他原有的车牌号就不能继续使用。
在简化业务手续方面,新《规定》还取消了停、复驶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但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特点2: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
新增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备案业务
在新增业务方面,新《规定》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相衔接,增加了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备案业务,明确了办理该业务应提交的资料和具体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因质量问题退车可注销
新《规定》还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三种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解决了因上述原因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其中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车主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也得到了增加,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等原因、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普通市民买了新车尚未注册登记,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上路行驶的,最多可申领3次不超过45天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特点3: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规定》也进行了“补漏”,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3.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志的;
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5.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6.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7.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同时,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特点4:各级车管部门统称“车辆管理所”
目前各地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不统一,有“车管分所”、“车管工作站”、“车管中队”等,不仅使其地位和工作职责不明确,还容易使办事群众造成误解。新《规定》将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命名为“车辆管理所”。
同时县级车辆管理所的业务范围得到明确,包括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规定条件具备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特点5:更多便民措施增添可操作性
新《规定》把原《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内部登记事项和要求等规定调整到《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在行文格式上,整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按办理程序对申请事项、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等方面予以明确。
其他新推出的便民措施及变化:
1.明确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时,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进一步方便群众。
2.属于夫妻双方申请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将结婚证作为共同所有的证明。
3.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限由3天减为1天。
4.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提交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证明。
6.改进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7.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问题。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8.申请表由原来的7种调整为现在的4种,即《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市民可以直接到车管部门拿取相关表格。新的申请表上不再要求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但单位车辆申请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应提交的身份证明除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新《规定》对身份证明做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居民户口簿作为居民的身份证明,明确了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责编:赵翠玲